党建制度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html Tue, 03 Dec 2024 07:42:50 +0800 Joomla! - Open Source Content Management zh-cn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7-44-02.html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7-44-02.html 党委会的工作方法

(1949年3月13日)

毛泽东

 

    一、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党的委员会有一二十个人,像军队的一个班🧎🏻,书记好比是“班长”🤸🏼‍♀️。要把这个班带好🙎🏻🏋🏽‍♀️,的确不容易。目前各中央局🫅、分局都领导很大的地区,担负很繁重的任务🧙🏽‍♂️。领导工作不仅要决定方针政策🥅,还要制定正确的工作方法🤷🏽。有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如果在工作方法上疏忽了,还是要发生问题。党委要完成自己的领导任务,就必须依靠党委这“一班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书记要当好“班长”👩🏼‍🎓,就应该很好地学习和研究。书记⚱️、副书记如果不注意向自己的“一班人”作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不善于处理自己和委员之间的关系,不去研究怎样把会议开好,就很难把这“一班人”指挥好。如果这“一班人”动作不整齐🏄🏽‍♀️👩🏽‍🚒,就休想带领千百万人去作战,去建设。当然⚠️,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同班长和战士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这里不过是一个比方💁🏻‍♀️。

    二🚔、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不仅“班长”要这样做🏋🏻‍♂️,委员也要这样做😈。不要在背后议论。有了问题就开会,摆到桌面上来讨论,规定它几条,问题就解决了。有问题而不摆到桌面上来,就会长期不得解决,甚至一拖几年💺。“班长”和委员还要能互相谅解。书记和委员,中央和各中央局,各中央局和区党委之间的谅解、支援和友谊,比什么都重要👲🏼。这一点过去大家不注意,七次代表大会以来🙋🏻‍♂️,在这方面大有进步,友好团结关系大大增进了。今后仍然应该不断注意。

    三👨‍🔬🥂、“互通情报”🍌。就是说🔈,党委各委员之间要把彼此知道的情况互相通知🪳、互相交流。这对于取得共同的语言是很重要的🧚‍♂️。有些人不是这样做🧏🏼‍♂️,而是像老子说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结果彼此之间就缺乏共同的语言。我们有些高级干部,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理论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语言🧑🏿‍🎨,原因是学习还不够。现在党内的语言比较一致了,但是👂🏼,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例如,在土地改革中,对什么是“中农”和什么是“富农”,就还有不同的了解。

    四、不懂得和不了解的东西要问下级🥝,不要轻易表示赞成或反对。有些文件起草出来压下暂时不发🥷🏼,就是因为其中还有些问题没有弄清楚👩🏼‍🦰,需要先征求下级的意见。我们切不可强不知以为知,要“不耻下问”,要善于倾听下面干部的意见。先做学生🍦,然后再做先生;先向下面干部请教🤸🏿‍♂️,然后再下命令。各中央局、各前委处理问题的时候,除军事情况紧急和事情已经弄清楚者外,都应该这样办🦻🏽。这不会影响自己的威信,而只会增加自己的威信🐅。我们做出的决定包括了下面干部提出的正确意见👨🏻‍⚖️,他们当然拥护🙂‍↕️。下面干部的话,有正确的☆,也有不正确的,听了以后要加以分析。对正确的意见,必须听,并且照它做。中央领导之所以正确,主要是由于综合了各地供给的材料🤛🏿、报告和正确的意见。如果各地不来材料,不提意见,中央就很难正确地发号施令🚴🏿‍♂️。对下面来的错误意见也要听,根本不听是不对的🩼;不过听了而不照它做👨🏼‍🎨🤦🏽‍♀️,并且要给以批评👰🏽‍♀️。

    五、学会“弹钢琴”。弹钢琴要十个指头都动作,不能有的动,有的不动。但是,十个指头同时都按下去,那也不成调子🤭🧑🏼‍🦳。要产生好的音乐,十个指头的动作要有节奏,要互相配合⛹️‍♀️。党委要抓紧中心工作,又要围绕中心工作而同时开展其他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在管的方面很多,各地、各军🧝🏻‍♂️、各杏悦的工作,都要照顾到✍️🧔🏼‍♂️,不能只注意一部分问题而把别的丢掉。凡是有问题的地方都要点一下,这个方法我们一定要学会。钢琴有人弹得好,有人弹得不好,这两种人弹出来的调子差别很大💁🏽。党委的同志必须学好“弹钢琴”。

    六、要“抓紧”🌛。就是说,党委对主要工作不但一定要“抓”,而且一定要“抓紧”。什么东西只有抓得很紧,毫不放松,才能抓住。抓而不紧,等于不抓。伸着巴掌,当然什么也抓不住。就是把手握起来,但是不握紧,样子像抓,还是抓不住东西。我们有些同志✖️,也抓主要工作,但是抓而不紧,所以工作还是不能做好🪒。不抓不行⚒,抓而不紧也不行。

    七、胸中有“数”。这是说,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的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事物的数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统计、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例如,要进行土地改革👨‍🦯,对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各占人口多少,各有多少土地,这些数字就必须了解👨🏼‍🔧,才能据以定出正确的政策。对于何谓富农,何谓富裕中农,有多少剥削收入才算富农‼️,否则就算富裕中农,这也必须找出一个数量的界限。在任何群众运动中,群众积极拥护的有多少,反对的有多少,处于中间状态的有多少,这些都必须有个基本的调查,基本的分析🧬,不可无根据地、主观地决定问题。

    八🥚、“安民告示”。开会要事先通知,像出安民告示一样🏄🏽‍♀️,让大家知道要讨论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并且早作准备。有些地方开干部会,事前不准备好报告和决议草案,等开会的人到了才临时凑合,好像“兵马已到🫴🏼,粮草未备”😸,这是不好的。如果没有准备,就不要急于开会。

    九、“精兵简政”。讲话🏆👕、演说、写文章和写决议案,都应当简明扼要✋🏼。会议也不要开得太长🐴。

    十🧑🏼‍🏭、注意团结那些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不论在地方上或部队里,都应该注意这一条。对党外人士也是一样。我们都是从五湖四海汇集拢来的,我们不仅要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相同的同志👴🧎,而且要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我们当中还有犯过很大错误的人,不要嫌这些人,要准备和他们一道工作💥👇🏼。

    十一🫸🏿、力戒骄傲📤。这对领导者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保持团结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没有犯过大错误,而且工作有了很大成绩的人🪛,也不要骄傲。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制止歌功颂德现象。

    十二、划清两种界限。首先,是革命还是反革命🐱?是延安还是西安?有些人不懂得要划清这种界限。例如,他们反对官僚主义😵‍💫,就把延安说得好似“一无是处”,而没有把延安的官僚主义同西安的官僚主义比较一下,区别一下。这就从根本上犯了错误🧛。其次,在革命的队伍中,要划清正确和错误✷、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还要弄清它们中间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例如🧑🏿‍🦳,成绩究竟是三分还是七分🧛🏼‍♀️?说少了不行🧚,说多了也不行。一个人的工作⏱,究竟是三分成绩七分错误,还是七分成绩三分错误,必须有个根本的估计。如果是七分成绩,那末就应该对他的工作基本上加以肯定🆘。把成绩为主说成错误为主,那就完全错了👨🏼‍⚕️。我们看问题一定不要忘记划清这两种界限:革命和反革命的界限,成绩和缺点的界限🧑🏼‍⚖️。记着这两条界限©️,事情就好办🫳,否则就会把问题的性质弄混淆了。自然👩🏽‍⚕️🐢,要把界限划好,必须经过细致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对于每一个人和每一件事🦻,都应该采取分析研究的态度。

    我和政治局的同志觉得,要有以上这些方法,才能把党委的工作搞好。除了开好代表大会以外,党的各级委员会把自己的领导工作做好,是极为重要的🗓。我们一定要讲究工作方法,把党委的领导工作提高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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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Mon, 09 May 2016 15:44:02 +0800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7-33-31.html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7-33-31.html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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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Mon, 09 May 2016 15:33:31 +080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6-39-44.html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6-39-44.html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𓀄,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杏悦、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𓀊。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𓀁、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7️⃣、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𓀈,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6️⃣;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杏悦、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杏悦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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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Mon, 09 May 2016 14:39:44 +0800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6-37-00.html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6-37-00.html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杏悦、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杏悦、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 、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杏悦💆🏻、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杏悦、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杏悦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杏悦👨🏻‍💻🪖、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𓀃,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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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Mon, 09 May 2016 14:37:00 +0800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6-30-15.html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6-30-15.html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𓀈、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𓀊、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杏悦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𓀕、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  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𓀆,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𓀒,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九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ℹ️。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𓀀,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杏悦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杏悦参与。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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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Mon, 09 May 2016 14:30:15 +0800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6-22-50.html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6-22-50.html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杏悦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杏悦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杏悦🧗🏻‍♀️、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杏悦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杏悦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杏悦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杏悦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2️⃣,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3️⃣👦🏽,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杏悦、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杏悦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杏悦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杏悦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杏悦、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杏悦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杏悦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杏悦;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杏悦🍬;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杏悦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杏悦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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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Mon, 09 May 2016 14:22:50 +0800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6-12-45.html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6-12-45.html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杏悦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杏悦的党支部一般按杏悦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杏悦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杏悦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杏悦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𓀒、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杏悦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杏悦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𓀄。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201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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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Mon, 09 May 2016 14:12:45 +0800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3-08-22.html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6-05-09-03-08-22.html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𓀑、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杏悦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杏悦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杏悦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杏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杏悦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𓀄,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杏悦或者组织(人事)杏悦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杏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杏悦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杏悦🪤、政府工作杏悦、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杏悦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杏悦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杏悦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杏悦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杏悦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杏悦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杏悦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杏悦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杏悦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杏悦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杏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杏悦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杏悦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杏悦汇报,经组织(人事)杏悦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杏悦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杏悦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杏悦、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杏悦意见。

    组织(人事)杏悦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杏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杏悦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杏悦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杏悦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杏悦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杏悦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杏悦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杏悦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杏悦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杏悦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杏悦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杏悦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杏悦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杏悦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杏悦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杏悦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杏悦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杏悦)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杏悦之间🫦、地方与杏悦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杏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杏悦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杏悦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杏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杏悦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杏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杏悦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杏悦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杏悦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杏悦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杏悦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杏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杏悦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杏悦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杏悦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杏悦👨🏿‍🎓、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杏悦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杏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𓀀🔢。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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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Mon, 09 May 2016 11:08:22 +0800
中国共产党章程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2-10-15-06-50-46.html http://jjxy.jiajiqianzheng.com/menu-dqgz/2012-10-15-06-50-46.html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1114日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 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 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 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 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 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 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 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 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 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 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 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 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 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 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 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 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 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 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 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 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 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 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 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 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 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 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 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 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 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 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 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 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 门特别行政区同胞𓀗💇‍♂️、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 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 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 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 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 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 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 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 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 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 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 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 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 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 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 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 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 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 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 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 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 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𓀐,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𓀂。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 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 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 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杏悦、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杏悦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4️⃣,双方人数接 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 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 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 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𓀉,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9️⃣。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 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杏悦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 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𓀎,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 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 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 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𓀉。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 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 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 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 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𓀋,请求协助处 理。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 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杏悦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 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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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Mon, 15 Oct 2012 14:50:46 +0800